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持牌私营医疗机构及
获豁免诊所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 633 章)(《条例》)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刊宪。《条例》为私营医疗机构引入新规管制度,进一步保障病人安全和权益。《条例》下,四类私营医疗机构受到规管,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政府现正按私营医疗机构的类型及其风险程度分阶段落实规管制度。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简易指南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背景

私营医疗机构的类别

  • 医生及/或牙医执业的处所;及
  • 为病人提供住宿或超逾 12 小时的医疗程序,或进行《日间医疗中心实务守则》订明只可在医院施行的医疗程序的私营医疗服务处所。

牌照

  • 私家医院的牌照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开始接受申请。
  • 《条例》下的医院牌照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医生及/或牙医执业的处所;
  • 不设住宿;
  • 病人不可以在日间医疗中心持续逗留超过 12 小时;
  • 可以提供《条例》下的任何附表医疗程序(请参阅《条例》第 2 条附表 3);
  • 不可以提供《日间医疗中心实务守则》所指明的只可在医院施行的医疗程序;及
  • 不构成某医院的处所的一部分。

牌照

  • 日间医疗中心的牌照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开始接受申请。
  • 《条例》下的首批日间医疗中心牌照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无牌营办日间医疗中心的罚则条文已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生效。
  • 如有人无牌营办日间医疗中心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 6 级罚款及监禁 3 年。
  • 医生及/或牙医执业的处所;
  • 不设住宿;
  • 病人不可以在诊所持续逗留超过 12 小时;
  • 不可以提供《条例》下的任何附表医疗程序(请参阅《条例》第 2 条附表 3)或《日间医疗中心实务守则》所指明的只可在医院施行的医疗程序;及
  • 不构成某医院、日间医疗中心或外展设施的处所的一部分。

牌照及豁免书

  • 卫生署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开始接受诊所牌照的申请及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的发出要求。

实施时间表

推广资料

影片 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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