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概况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刊宪。《条例》为私营医疗机构引入新规管制度,进一步保障病人安全和权益。《条例》下,四类私营医疗机构受到规管,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政府现正按私营医疗机构的类型及其风险程度分阶段落实规管制度。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简易指南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背景

私营医疗机构的类别

  • 医生及/或牙医执业的处所;及
  • 为病人提供住宿或超逾12小时的医疗程序,或进行《日间医疗中心实务守则》订明只可在医院施行的医疗程序的私营医疗服务处所。

医院牌照申请

  • 医生及/或牙医执业的处所;
  • 不设住宿;
  • 病人不可以在日间医疗中心持续逗留超过12小时;
  • 可以提供《条例》下的任何附表医疗程序(请参阅《条例》第2条附表3);
  • 不可以提供《日间医疗中心实务守则》所指明的只可在医院施行的医疗程序;及
  • 不构成某医院的处所的一部分。

日间医疗中心牌照申请

  • 医生及/或牙医执业的处所;
  • 不设住宿;
  • 病人不可以在诊所持续逗留超过12小时;
  • 不可以提供《条例》下的任何附表医疗程序(请参阅《条例》第2条附表3)或《日间医疗中心实务守则》所指明的只可在医院施行的医疗程序;及
  • 不构成某医院、日间医疗中心或外展设施的处所的一部分。

诊所牌照申请 小型执业诊所豁免


如有提供附表医疗程序的处所,营办人须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

实施时间表

私营医疗机构登记册

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标准咨询委员会

推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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