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申请 / 要求发出豁免书
政府现正按私营医疗机构的类型及其风险程度分阶段落实规管制度。私家医院、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的营办人可透过电子牌照系统申请牌照。
牌照申请
电子牌照系统是一个供私营医疗机构营办人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 633 章)申请牌照的电子平台。现时,私家医院、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的营办人均可透过电子牌照系统递交牌照申请。 有关透过电子牌照系统申请牌照的详情,请参阅使用者指南。
你可于电子牌照系统填写申请表格,并使用「智方便+」在网上签署表格。
透过电子牌照系统递交撤销日间医疗中心牌照通知的功能将适时投入服务。
- 卫生署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开始接受诊所牌照的申请及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的发出要求。
- 政府预计最早于二○二七年十二月底全面实施诊所的法定规管制度。所有尚未申请诊所牌照/豁免书的诊所营办人,应尽快提交申请。
诊所牌照类别/豁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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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准诊所牌照
作为过渡安排,若诊所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或之前已运作及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提交诊所牌照申请,若符合《条例》第 136(2) 条的规定,署方会按情况发出暂准牌照。持有暂准牌照的诊所,可继续合法营办,直至获批出正式牌照、申请被撤回、被拒绝当日,或直至医务卫生局局长以宪报公告过渡安排的指定结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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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诊所牌照
若诊所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之后才运作(包括开业或搬迁到新处所者),营办人可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起直接申请正式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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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
《条例》第 41 条列明了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
- 小型执业诊所必须全由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所营办。
- 营办形式可以是独资、合伙或公司形式。
- 除营办人外,没有其他注册医生或牙医在诊所应诊(替假安排除外)。
此外,也要符合以下三个必须条件:
(a)医生或牙医的数目:
(i)如果是独资经营的小型执业诊所,即指由一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营办;
(ii)如果小型执业诊所是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则最多只可以有五名合伙人或公司董事,而所有合伙人或公司董事均必须是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
(b)处所的使用权:
(i)小型执业诊所的独资经营人、至少一名合伙人、公司或至少一名该公司的董事,要有独有权利使用构成该诊所的处所,不容许有分租情况。
(c)替假的安排:
(i)每名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每公历年由其他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替假应诊的日子都不可以超过 60 日;
(ii)另外,如果是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的诊所,则合计(即所有合伙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应诊日子每公历年不可以超过 180 日。
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可同时营办最多三间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
- 必须是独立和单独运作的单位;
- 与非为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处所在结构上分隔;及
- 有直接而分开的入口。
申请正式诊所/暂准诊所牌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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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营办人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营办诊所
(i) 卫生署署长在收到该营办人就正式牌照的申请后,如信纳某些条件获得符合,须向该营办人发出暂准牌照。
(ii) 暂准牌照让该诊所于新规管制度的过渡期内,在符合资格领取正式牌照前,继续经营(请参阅《条例》第 136 条)。
(iii) 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获发有效暂准牌照的诊所在暂准牌照的有效期内可不遵守《条例》第 67 条有关分开入口的要求(请参阅《条例》第 1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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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营办人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后开始营办诊所
营办人须遵守新的规管制度,并按照卫生署的安排和《条例》订明的要求申领正式牌照或豁免书。
注:
诊所持牌人须在指明期间内,就服务/资料变更及终止营运向卫生署署长申请/作书面通知。
要求就小型执业诊所发出豁免书
小型执业诊所营办人可向卫生署署长要求发出豁免书,而无须申领牌照。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可同时营办最多三间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详情请参阅《条例》第 4 部。
注:
小型执业诊所营运者须在指明期间内,就诊所的营办人拟作变动、地址拟更改、拟停止运作或拟停止作为小型执业诊所运作书面通知卫生署署长。
请浏览专题网页了解有关诊所牌照及豁免小型执业诊所的详情。
医院
- 医院持牌人应向卫生署署长申请更改医院服务/资料。请按此处以了解详细要求。
日间医疗中心
- 日间医疗中心持牌人应向卫生署署长申请更改日间医疗中心服务/资料。日间医疗中心持牌人须于日间医疗中心资料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医务行政总监的变动)后 14 日内申请更改有关资料。就更改日间医疗中心的服务,建议日间医疗中心持牌人于拟更改服务的生效日期前至少两个月向卫生署署长申请。
- 如日间医疗中心将搬迁到其他处所、不提供任何附表医疗程序、更换持牌人、或在牌照有效期前停止营办,该持牌人便须向卫生署署长提出书面要求撤销该牌照。持牌人如有意在有关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停止营办该日间医疗中心,该持牌人须在拟停止营办的日期前的 6 个星期之前,向卫生署署长提出有关书面要求。
- 日间医疗中心持牌人须于牌照有效期届满的 6 个星期前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续期。
- 请参阅日间医疗中心更改服务/资料申请指引(只备英文版)和应持牌人要求撤销日间医疗中心牌照指引(只备英文版),以及浏览专题网页,以了解有关更改服务/资料、牌照续期及牌照撤销的详细要求。
注:
- 如医务行政总监有变动,而该日间医疗中心持牌人未有在变动发生后的 14 日内,就该项变动及获委任或将获委任作替代的医务行政总监的资格、训练及经验以书面通知卫生署署长,该持牌人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4 级罚款;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 $2,000。
- 如日间医疗中心持牌人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在拟停止营办的日期前的 6 个星期之前向卫生署署长提出书面要求撤销该牌照,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第 4 级罚款及监禁 3 个月。
诊所
- 诊所持牌人应向卫生署署长申请更改诊所服务/资料。诊所持牌人须于医务行政总监的变动后 14 日内申请更改有关资料。
- 如持牌人有意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停止营办该诊所,该持牌人便须在拟停止营办的日期前的 6 个星期之前,向卫生署署长提出有关书面要求。
- 就更改持牌牙科诊所的服务/资料或撤销牙科诊所牌照的详细安排,请联络牙科规管及执法办公室。
注:
- 如医务行政总监有变动,而该诊所持牌人未有在变动发生后的 14 日内,就该项变动及获委任或将获委任作替代的医务行政总监的资格、训练及经验以书面通知卫生署署长,该持牌人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4 级罚款;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 $2,000。
- 如诊所持牌人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在拟停止营办的日期前的 6 个星期之前向卫生署署长提出书面要求撤销该牌照,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第 4 级罚款及监禁 3 个月。
小型执业诊所
- 豁免诊所的营办人必须就诊所的营办人拟作变动、诊所的地址拟更改、诊所拟停止运作、或诊所拟停止作为小型执业诊所运作给予卫生署署长不少于 14 日的书面通知。换言之,营办人必须在拟作改变或停止运作前至少 14 天书面通知卫生署署长。
- 尽管有就诊所的营办人拟作变动的规定,如有关变动是有关诊所的一名营办人去世或撤销注册所致,有关通知可在该营办人去世或撤销注册当日后的 14 日内给予。
- 请参阅《条例》第 44 条、豁免诊所的拟作改变或停止运作通知指引(只备英文版)及豁免诊所结业指引(只备英文版)以了解详细要求。
注:
- 如豁免诊所的营办人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就该诊所的营办人拟作变动、该诊所的地址拟更改、或该诊所拟停止运作给予卫生署署长不少于 14 日的书面通知,或未有就由有关诊所的一名营办人去世或撤销注册所致的有关变动,在该营办人去世或撤销注册当日后的 14 日内给予卫生署署长书面通知,该诊所的营办人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第 4 级罚款。
- 如豁免诊所的营办人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就该诊所拟停止作为小型执业诊所运作给予卫生署署长不少于 14 日的书面通知,该诊所的营办人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第 4 级罚款及监禁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