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申請 / 要求發出豁免書
政府現正按私營醫療機構的類型及其風險程度分階段落實規管制度。私家醫院、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的營辦人可透過電子牌照系統申請牌照。
牌照申請
電子牌照系統是一個供私營醫療機構營辦人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 633 章)申請牌照的電子平台。現時,私家醫院、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的營辦人均可透過電子牌照系統遞交牌照申請。 有關透過電子牌照系統申請牌照的詳情,請參閱使用者指南。
你可於電子牌照系統填寫申請表格,並使用「智方便+」在網上簽署表格。
透過電子牌照系統遞交撤銷日間醫療中心牌照通知的功能將適時投入服務。
- 衞生署於 2025 年 10 月 13 日開始接受診所牌照的申請及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的發出要求。
- 政府預計最早於二○二七年十二月底全面實施診所的法定規管制度。所有尚未申請診所牌照/豁免書的診所營辦人,應盡快提交申請。
診所牌照類別/豁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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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准診所牌照
作為過渡安排,若診所於 2018 年 11 月 30 日或之前已運作及於 202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提交診所牌照申請,若符合《條例》第 136(2) 條的規定,署方會按情況發出暫准牌照。持有暫准牌照的診所,可繼續合法營辦,直至獲批出正式牌照、申請被撤回、被拒絕當日,或直至醫務衞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過渡安排的指定結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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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診所牌照
若診所於 2018 年 11 月 30 日之後才運作(包括開業或搬遷到新處所者),營辦人可於 2025 年 10 月 13 日起直接申請正式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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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
《條例》第 41 條列明了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
- 小型執業診所必須全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所營辦。
- 營辦形式可以是獨資、合夥或公司形式。
- 除營辦人外,沒有其他註冊醫生或牙醫在診所應診(替假安排除外)。
此外,也要符合以下三個必須條件:
(a)醫生或牙醫的數目:
(i)如果是獨資經營的小型執業診所,即指由一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營辦;
(ii)如果小型執業診所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則最多只可以有五名合夥人或公司董事,而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均必須是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
(b)處所的使用權:
(i)小型執業診所的獨資經營人、至少一名合夥人、公司或至少一名該公司的董事,要有獨有權利使用構成該診所的處所,不容許有分租情況。
(c)替假的安排:
(i)每名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每公曆年由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替假應診的日子都不可以超過 60 日;
(ii)另外,如果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的診所,則合計(即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應診日子每公曆年不可以超過 180 日。
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
- 必須是獨立和單獨運作的單位;
- 與非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處所在結構上分隔;及
- 有直接而分開的入口。
申請正式診所/暫准診所牌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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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營辦人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營辦診所
(i) 衞生署署長在收到該營辦人就正式牌照的申請後,如信納某些條件獲得符合,須向該營辦人發出暫准牌照。
(ii) 暫准牌照讓該診所於新規管制度的過渡期內,在符合資格領取正式牌照前,繼續經營(請參閱《條例》第 136 條)。
(iii) 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獲發有效暫准牌照的診所在暫准牌照的有效期內可不遵守《條例》第 67 條有關分開入口的要求(請參閱《條例》第 1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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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營辦人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後開始營辦診所
營辦人須遵守新的規管制度,並按照衞生署的安排和《條例》訂明的要求申領正式牌照或豁免書。
註:
診所持牌人須在指明期間內,就服務/資料變更及終止營運向衞生署署長申請/作書面通知。
要求就小型執業診所發出豁免書
小型執業診所營辦人可向衞生署署長要求發出豁免書,而無須申領牌照。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詳情請參閱《條例》第 4 部。
註:
小型執業診所營運者須在指明期間內,就診所的營辦人擬作變動、地址擬更改、擬停止運作或擬停止作為小型執業診所運作書面通知衞生署署長。
請瀏覽專題網頁了解有關診所牌照及豁免小型執業診所的詳情。
醫院
- 醫院持牌人應向衞生署署長申請更改醫院服務/資料。請按此處以了解詳細要求。
日間醫療中心
- 日間醫療中心持牌人應向衞生署署長申請更改日間醫療中心服務/資料。日間醫療中心持牌人須於日間醫療中心資料變更(包括但不限於醫務行政總監的變動)後 14 日內申請更改有關資料。就更改日間醫療中心的服務,建議日間醫療中心持牌人於擬更改服務的生效日期前至少兩個月向衞生署署長申請。
- 如日間醫療中心將搬遷到其他處所、不提供任何附表醫療程序、更換持牌人、或在牌照有效期前停止營辦,該持牌人便須向衞生署署長提出書面要求撤銷該牌照。持牌人如有意在有關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停止營辦該日間醫療中心,該持牌人須在擬停止營辦的日期前的 6 個星期之前,向衞生署署長提出有關書面要求。
- 日間醫療中心持牌人須於牌照有效期屆滿的 6 個星期前申請日間醫療中心牌照續期。
- 請參閱日間醫療中心更改服務/資料申請指引(只備英文版)和應持牌人要求撤銷日間醫療中心牌照指引(只備英文版),以及瀏覽專題網頁,以了解有關更改服務/資料、牌照續期及牌照撤銷的詳細要求。
註:
- 如醫務行政總監有變動,而該日間醫療中心持牌人未有在變動發生後的 14 日內,就該項變動及獲委任或將獲委任作替代的醫務行政總監的資格、訓練及經驗以書面通知衞生署署長,該持牌人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如屬持續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2,000。
- 如日間醫療中心持牌人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在擬停止營辦的日期前的 6 個星期之前向衞生署署長提出書面要求撤銷該牌照,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第 4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
診所
- 診所持牌人應向衞生署署長申請更改診所服務/資料。診所持牌人須於醫務行政總監的變動後 14 日內申請更改有關資料。
- 如持牌人有意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停止營辦該診所,該持牌人便須在擬停止營辦的日期前的 6 個星期之前,向衞生署署長提出有關書面要求。
- 就更改持牌牙科診所的服務/資料或撤銷牙科診所牌照的詳細安排,請聯絡牙科規管及執法辦公室。
註:
- 如醫務行政總監有變動,而該診所持牌人未有在變動發生後的 14 日內,就該項變動及獲委任或將獲委任作替代的醫務行政總監的資格、訓練及經驗以書面通知衞生署署長,該持牌人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如屬持續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2,000。
- 如診所持牌人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在擬停止營辦的日期前的 6 個星期之前向衞生署署長提出書面要求撤銷該牌照,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第 4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
小型執業診所
- 豁免診所的營辦人必須就診所的營辦人擬作變動、診所的地址擬更改、診所擬停止運作、或診所擬停止作為小型執業診所運作給予衞生署署長不少於 14 日的書面通知。換言之,營辦人必須在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前至少 14 天書面通知衞生署署長。
- 儘管有就診所的營辦人擬作變動的規定,如有關變動是有關診所的一名營辦人去世或撤銷註冊所致,有關通知可在該營辦人去世或撤銷註冊當日後的 14 日內給予。
- 請參閱《條例》第 44 條、豁免診所的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通知指引(只備英文版)及豁免診所結業指引(只備英文版)以了解詳細要求。
註:
- 如豁免診所的營辦人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就該診所的營辦人擬作變動、該診所的地址擬更改、或該診所擬停止運作給予衞生署署長不少於 14 日的書面通知,或未有就由有關診所的一名營辦人去世或撤銷註冊所致的有關變動,在該營辦人去世或撤銷註冊當日後的 14 日內給予衞生署署長書面通知,該診所的營辦人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第 4 級罰款。
- 如豁免診所的營辦人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就該診所擬停止作為小型執業診所運作給予衞生署署長不少於 14 日的書面通知,該診所的營辦人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第 4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