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申請 / 要求發出豁免書
政府現正按私營醫療機構的類型及其風險程度分階段落實規管制度。私家醫院、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的營辦人可透過電子牌照系統申請牌照。
牌照申請
電子牌照系統是一個供私營醫療機構營辦人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 633 章)申請牌照的電子平台。現時,私家醫院、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的營辦人均可透過電子牌照系統遞交牌照申請。 有關透過電子牌照系統申請牌照的詳情,請參閱使用者指南。
你可於電子牌照系統填寫申請表格,並使用「智方便+」在網上簽署表格。
透過電子牌照系統遞交撤銷日間醫療中心牌照通知的功能將適時投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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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醫院的牌照於 2019 年 7 月 2 日開始接受申請。
-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 633 章)(《條例》)下的醫院牌照已於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衞生署於 2025 年 10 月 13 日開始接受診所牌照的申請及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的發出要求。
診所牌照類別/豁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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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准診所牌照
作為過渡安排,若診所於 2018 年 11 月 30 日或之前已運作及於 202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提交診所牌照申請,若符合《條例》第 136(2) 條的規定,署方會按情況發出暫准牌照。持有暫准牌照的診所,可繼續合法營辦,直至獲批出正式牌照、申請被撤回、被拒絕當日,或直至醫務衞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過渡安排的指定結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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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診所牌照
若診所於 2018 年 11 月 30 日之後才運作(包括開業或搬遷到新處所者),營辦人可於 2025 年 10 月 13 日起直接申請正式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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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
《條例》第 41 條列明了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
- 小型執業診所必須全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所營辦。
- 營辦形式可以是獨資、合夥或公司形式。
- 除營辦人外,沒有其他註冊醫生或牙醫在診所應診(替假安排除外)。
此外,也要符合以下三個必須條件:
(a)醫生或牙醫的數目:
(i)如果是獨資經營的小型執業診所,即指由一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營辦;
(ii)如果小型執業診所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則最多只可以有五名合夥人或公司董事,而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均必須是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
(b)處所的使用權:
(i)小型執業診所的獨資經營人、至少一名合夥人、公司或至少一名該公司的董事,要有獨有權利使用構成該診所的處所,不容許有分租情況。
(c)替假的安排:
(i)每名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每公曆年由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替假應診的日子都不可以超過 60 日;
(ii)另外,如果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的診所,則合計(即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應診日子每公曆年不可以超過 180 日。
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
- 必須是獨立和單獨運作的單位;
- 與非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處所在結構上分隔;及
- 有直接而分開的入口。
申請正式診所/暫准診所牌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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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營辦人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營辦診所
(i) 衞生署署長在收到該營辦人就正式牌照的申請後,如信納某些條件獲得符合,須向該營辦人發出暫准牌照。
(ii) 暫准牌照讓該診所於新規管制度的過渡期內,在符合資格領取正式牌照前,繼續經營(請參閱《條例》第 136 條)。
(iii) 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獲發有效暫准牌照的診所在暫准牌照的有效期內可不遵守《條例》第 67 條有關分開入口的要求(請參閱《條例》第 1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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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營辦人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後開始營辦診所
營辦人須遵守新的規管制度,並按照衞生署的安排和《條例》訂明的要求申領正式牌照或豁免書。
要求就小型執業診所發出豁免書
小型執業診所營辦人可向衞生署署長要求發出豁免書,而無須申領牌照。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詳情請參閱《條例》第 4 部。
請瀏覽專題網頁了解有關診所牌照及豁免小型執業診所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