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概況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條例》)於2018年11月30日刊憲。《條例》為私營醫療機構引入新規管制度,進一步保障病人安全和權益。《條例》下,四類私營醫療機構受到規管,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政府現正按私營醫療機構的類型及其風險程度分階段落實規管制度。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簡易指南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背景

私營醫療機構的類別

  • 醫生及/或牙醫執業的處所;及
  • 為病人提供住宿或超逾12小時的醫療程序,或進行《日間醫療中心實務守則》訂明只可在醫院施行的醫療程序的私營醫療服務處所。

醫院牌照申請

  • 醫生及/或牙醫執業的處所;
  • 不設住宿;
  • 病人不可以在日間醫療中心持續逗留超過12小時;
  • 可以提供《條例》下的任何附表醫療程序(請參閱《條例》第2條附表3);
  • 不可以提供《日間醫療中心實務守則》所指明的只可在醫院施行的醫療程序;及
  • 不構成某醫院的處所的一部分。

日間醫療中心牌照申請

  • 醫生及/或牙醫執業的處所;
  • 不設住宿;
  • 病人不可以在診所持續逗留超過12小時;
  • 不可以提供《條例》下的任何附表醫療程序(請參閱《條例》第2條附表3)或《日間醫療中心實務守則》所指明的只可在醫院施行的醫療程序;及
  • 不構成某醫院、日間醫療中心或外展設施的處所的一部分。

診所牌照申請 小型執業診所豁免


如有提供附表醫療程序的處所,營辦人須申請日間醫療中心牌照

實施時間表

私營醫療機構登記冊

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標準諮詢委員會

推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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